渝教师函〔2014〕10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201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条件、程序及科目
1.考试对象。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不包括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应、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2.报考条件及考试程序。参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cq.cn)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中的“报考条件”和“考试程序”。
3.考试科目。笔试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学科专业素质。面试科目:综合实践能力。详细内容参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中的“考试科目及内容”。
(二)收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三)考试时间
(四)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于2014年4月25日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统一公布。考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在公布成绩后两个工作日内(具体见附件1)向各考点申请查询,考生在成绩查询反馈之日后再次登录网站查询即可。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认定对象。(1)参加2013年秋季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认定的人员;(2)参加2014年春季考试成绩合格人员;(3)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2.认定条件及程序。参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二)认定时间
(三)证书发放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凭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时到认定现场确认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四)材料归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自行交给档案保管机构归档,
联系方式:
何贤伟(考试考务咨询):67708789
郭金虎(考试、认定政策咨询):62658186
考试网上报名技术支持:67714127
附件:1.2014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2.2014年上半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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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统考”地区(考试科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各地不同,具体考试科目见所在地报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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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考地区(考试科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综合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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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
来源:重庆市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