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户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1.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需要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2.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机构
1、各县区教育局负责户籍在本辖区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2、兰州市教育局负责户籍在兰州市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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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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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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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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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南关十字民安大厦B塔五楼(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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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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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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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贡元巷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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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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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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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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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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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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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区山丹街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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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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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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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区政府统办楼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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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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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古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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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石湾镇平安路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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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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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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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纬三路教育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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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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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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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文成中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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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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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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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北辰路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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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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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条件和测试安排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