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次受理对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
二、认定条件
1、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4、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5、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6、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7、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认定系统开放时间
1、2013年认定工作分春季和秋季两次完成,网络系统春季开放时间定为2013年3月5日至7月14日,网报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至6月14日;秋季开放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至12月3日,网报时间为2013年9月23日至11月22日。
2、各级认定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在全省系统开放时间内设置本机构具体的认定工作时间段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布。各类申请人员要在相应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交申请。
四、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
1、网上申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在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育局)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和个人信息查询。
2、现场确认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须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报名、提交相关材料,不接收集体报名(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除外)。
3、提交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1)师范类毕业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证明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且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才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还应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2)非师范类毕业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材料,还应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3)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有关学历证书,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审核认定
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5、证书发放和领取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及时到通知地点领取证书。
五、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在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受理点申请认定。
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职教师资格者在户籍所在市(州)教育局受理点申请认定。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在申请人所在高校申请认定。
六、收费
各级认定机构要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1157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
七、相关要求
1、各认定机构要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早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逾期不再受理。
2、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把好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关,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