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合格的相应学历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与学历对应表
资格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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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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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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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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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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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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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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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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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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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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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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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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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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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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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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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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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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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拟聘教师才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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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普通话测试
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安排请查询北京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eijing-language.gov.cn
根据199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成绩的人员,一律持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蓝黑色外皮,证书封面印有国徽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字样),凡持非此样式的申请人员,必须重新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证书。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不做规定。
3.进行体检
按《北京市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到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定部门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然后参加考试;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试。考试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为3月初。具体培训时间及考试时间届时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网公布。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曾经选修过教育学(含教育学原理、普通教育学、教育学理论、教育学基础)、教育心理学课程,且每门课时达到32学时或2学分以上,并取得合格成绩者,需出具加盖学校教务处红章或档案存放单位人事部门红章的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可以免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上应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本科为教育学专业毕业的可免试教育学、本科为心理学专业毕业的可免试教育心理学。
取得国家高等自学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可免试相应学科。
学前教育专业(幼儿)所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只能在申请幼儿教师资格中使用。
申请资格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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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指定培训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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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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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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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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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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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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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增光路48号北京幼儿师范学校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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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2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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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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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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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北京教育学院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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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8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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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jtde.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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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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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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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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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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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
每年春、秋两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从2009年起春季受理申请认定幼儿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秋季受理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