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教育考试院(中心、招考办),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精神,我省今年下半年将继续开展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考对象
1.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及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2011年及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具备《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教师[2011]18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在校生仅限毕业年级生报考,报考时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3.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申请考试改革试点的要求,凡取得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单科或双科合格证,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过期不再办理免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