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户籍关系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有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要求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水平。申请认定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有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三)教育学和心理学要求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要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六)思想品德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