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2012年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我厅设立的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受理我省(不含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及顺德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我厅同时受理省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符合条件的教师或教研员申报评审或认定中小学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在省教育厅以外设立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相应的评审权受理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精神,我省2009年开展的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纳入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中统筹安排。有关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的有关文件由人社厅会同我厅联合印发。各地和各学校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
中学高、中、初级和小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我厅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
三、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材料有关学历、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今年8月31日。
(二)教师应如实申报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提供由施教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发表论著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四)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六)关于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各地中小学校教师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及当地人社部门有关要求进行;省直属及大学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其主管部门的人事处考核并确认;我厅直属中小学、电教馆、教研室教师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学校(单位)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须报我厅人事处备案,考核认定通过人员报我厅人事处确认。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各单位须按照《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要求,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教师职称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并按下述要求做好中学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1.《申报表》和《工作表》须按我厅规定的规格印制。《申报表》统一使用A4纸印制,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工作表》统一使用A3纸单面印制并复印30份,原件留在送评材料档案袋中。以上两份表册均可打印或由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工作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申报表》和《工作表》中的申报人个人承诺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
2.做好申报人公开述职工作。按照64号文要求,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逐一明确填写。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2000字以上,主要陈述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还须着重反映其参与学科教学、教学业绩及荣誉、开展学科教研等情况。从外校(外单位)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本校(本单位)后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
3.教育教学论文除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至少有1篇是所申报学科的教学论文;(2)所送论文必须是申报者获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自己独立撰写的;(3)已发表的论文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予以确认;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须提交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或论文汇编集等作为佐证材料;2011年以前的宣读论文须提交教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所送论文要求达到1500字以上,教案、教学参考资料、教辅资料不能作论文报送;(5)从省外调入的教师至少有一篇论文是调入后所写;(6)按照《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号)要求,不得提交发表在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
4.报送学历证书、奖励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学校(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各种证书必须由材料审核人验核原件并签名,再由学校(单位)加盖验证公章。对于遗失毕业证书的申报者,必须由原就读学校补发毕业证明,或由档案管理部门从其本人档案中将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复印并加盖验证公章后附上。
5.申报人需提交学校近5学年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工作安排表等)作为教学工作量的佐证材料。
6.申报者是校领导(正副校长、书记)的,须如实填写行政职务,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7.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内公示7天以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各地、各校可统一报送本地、本校所有申报人员的评前公示情况。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三)各市、县教育部门应鼓励幼儿园、民办中小学符合条件的在岗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在执行相关标准条件时,对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应一视同仁。
五、申报程序
(一)各市、县(区)中学高级教师申报材料按以下程序报送:
1.申报人及所在学校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将审查完备的材料及时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2.县(市、区)教育局在受理申报材料时要逐份查对审核,确认规范、真实、齐全,加盖公章,送县(市、区)人社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地级市教育局。
3.地级市教育局要对每一位申报者的材料逐份、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凡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上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送市人社局审核、盖章。
4.各地级市教育局按以下要求整理、装订所有申报人材料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厅:
(1)分文科、理科两组按学科顺序用word文档格式打印表决票一式2份(式样见附件一4、5),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文科组顺序为:思想政治(品德)、语文、英语、历史、地理、音乐、美术;理科组顺序为: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电教、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科学、职业教育专业课。
(2)各地级市申报材料的档案袋要统一在档案袋左上角鲜明标示“××市”,右上角标示“ ××学科”,并按表决票的顺序在档案袋上编号,档案袋的编号必须与表决票的编号相一致。各地市材料编号规则见附件一6,每位申报人对应唯一的6位码编号。
(3)按表决票的顺序,装订《工作表》(复印件)一式20份,另10份按学科分别装订成册,每学科一册。以市为单位在《工作表》右下角编号,工作表的编号必须与档案袋、表决票的编号相一致。
(4)用A4纸打印《2012年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册》(附件一7)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名册中的“何时何院校何专业毕业”一栏,必须清楚填写毕业时间、所读院校、所学专业和最高学历,所填内容必须与毕业证书相符。名册的顺序与表决票的顺序一致。
(5)填报《2012年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统计表》(附件一8)一式2份。
(6)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一9)按表决票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二)省直部门、广州地区高校直属(附属)小学、幼儿园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材料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公章后报送我厅。我厅直属中学、电教馆、教研室的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材料由我厅人事处审核。各有关单位还应按下述规定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1.申报材料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类别(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分别汇总报送,在档案袋左上角鲜明标示“××厅(局、单位)××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右上角写上“××学科”和编号。
2.各单位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类别分别填报《2012年申报××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名册》(附件一7或附件二2)、《2012年××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一8或附件二3)各一式2份,填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一9或附件二6)1份。
六、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每人580元(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申报评审(认定)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中学二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每人280元。请各市(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我厅师资管理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我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缴费或汇款、转账后请立即把银行的缴款回执或汇款凭证回单、业务委托书回单原件或复印件交或邮寄、传真我厅师资管理处。汇款、转账切勿以个人名义办理。
七、报送材料时间
各市、各单位务必于今年10月19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及各种表格统一集中送达我厅师资管理处(广东工业大学东风东路校区,联系电话:020—37627294、37628623),逾期不予受理。凡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不再通知补送材料。
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可登陆我厅网站(www.gdhed.edu.cn)“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
1.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表
2.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
3.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
4.2012年中学文科组高级教师评审表决表
5.2012年中学理科组高级教师评审表决表
6.2012年中学高级教师统一编号基本规则
7.2012年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册
8.2012年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统计表
9.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10.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二、省直属小学(幼儿园)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有关表格下载点击此处
1.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表
2.2012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
3.2012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
5.广东省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
6.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7.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