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条件
(适用于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
(一)身份要求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学历要求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中和中职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职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教师资格考试要求
参加笔试要求(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
幼儿园——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职文化课——参加高级中学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考试
中职专业课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参加高级中学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2科考试
参加面试要求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普通话水平要求
须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本市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五)身体素质要求
须通过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