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带微型摄像头进入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场,偷摄考题后,通过无线传输方式将试卷传给“枪手”,很快,答案又随着电波“反馈”到考场内的考生手里……一出精心策划的高科技考场作弊案中,涉案人员多达9人。
为避检查选择小城市
2008年1月19日,是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的日子。赵某和孙某的发财梦在这一天开始,也在这一天结束。
赵某今年32岁,辽宁某高校在读研究生。2008年全国考研报名之前,赵某找到朋友孙某,劝他报考该校的研究生,并告诉他考试时能找到“枪手”帮忙,从网上也能弄到考题答案,并通过一些先进仪器将答案发送给他,不过必须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双方最后定价5000元。
与此同时,赵某还找到校友吴某,同样的承诺,他开价1000元。
考虑到沈阳考试监考很严,并且沈阳检测考生作弊用的仪器很先进,赵某让孙某和吴某选择在小城市丹东市报名。
接着赵某找来张某、简某、蒋某、郑某、朱某等人帮他完成计划,并答应事成之后给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尽管没有承诺给多少钱,但张某等人觉得赵某一定不会亏待自己,就都同意帮忙了。
场内场外“一条龙”
1月16日,赵某带着考试作弊用的设备,郑某、孙某等人来到丹东。17号上午,他们来到丹东市十五中学考点周围,寻找合适的地点用来向考场发送答案。他们敲开附近一户居民的房门。
赵某开门见山地说,想租这间房子给考研的朋友发答案,起初户主并不同意。赵某拿出300元钱,硬塞进户主手中,然后转身离开。
1月18日晚上,赵某给每个人安排了具体的分工,他负责从网上接收答案,张某负责核对外语答案,张某同学负责核对政治答案,孙某负责将考试题用微型摄像头发送,郑某负责接收考试题图像,朱某负责把作出的答案打到电脑里然后发给赵某,赵某再让郑某将答案发送给考场里的孙某和吴某。
袖藏“电眼”拍考题
1月19日上午,第一科政治考试。
考场中的孙某和吴某按照赵某发出的指令,调试摄像头的角度,并且把考试题传出考场,赵某等人在场外答题,并把答案通过袖珍耳机给二人。尽管答案很快传来,但信号并不清楚,这让孙某和吴某十分闹心。
下午英语考试,答案再次如期传来。可没一会儿,信号突然中断。孙某匆忙答完题后走出考场,看到几辆警车停在他们租用的民居外。他连忙将身上佩戴的作弊设备扔进学校厕所,然后逃往外地。
近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赵某和孙某提起公诉。
郑某、张某、朱某、简某、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
所租用房间的户主李某同样另案处理。
激辩:作弊还是犯罪
采访中,对于赵某和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方认为:按照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属于绝密。教育部对“启用”一词所作的解释是“启封并使用完毕,特指考生考试结束离开考场”。赵某等人是在考试结束之前非法获得考题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另一方认为:赵某等人的行为与找人代考的性质差不多,是投机取巧的行为,应该谴责,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因此他们并没有触犯刑法,只应受到行政处罚。况且孙某和吴某是通过报名进入考场,获得试卷的途径合法,并非非法获得考题。
律师称应立法杜绝作弊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认为,试题未向社会公布前属国家秘密,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关键要看考题的来源。如是请人进考场代考,是作弊行为,而在考试结束之前将考题传出考场,就属犯罪。孙指出,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对舞弊行为有专门规定,应通过立法手段规范考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