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2.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统一办理。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在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社会认定要求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通过认定后,凭身份证、领证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4.军队院校学历要有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是: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柏彦大厦701室 联系电话:82338424/5424